關于發(fā)布實施《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(試行)》的通知
2017-07-04
中期協字〔2017〕60號
各會員單位:
為加強投資者保護,進一步完善期貨行業(yè)自律規(guī)則體系,引導期貨經營機構開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,根據中國證監(jiān)會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的要求,中國期貨業(yè)協會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制定了《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指引》)。該自律規(guī)則經第四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(臨時)審議通過,現予發(fā)布,并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《指引》立足于行業(yè)實踐,充分吸收了行業(yè)和監(jiān)管部門的合理建議,對行業(yè)履行適當性義務作程序上的引導。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工作,按照《辦法》和《指引》要求建立健全適當性管理制度,實施過程中穩(wěn)步采取措施,不斷總結經驗,進一步完善適當性管理工作??紤]到期貨經營機構在業(yè)務性質、服務能力、管理水平、內控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,各期貨經營機構在實施過程中可以《指引》為參考,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程序、方法、標準和流程,切實履行好適當性義務。
二、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制度建設、人員配備和技術準備。期貨經營機構在本《指引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,完成適當性管理技術系統(tǒng)的改造升級。
三、現有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進行,實行區(qū)別對待,“新老劃斷”。具體的做法是: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、向老客戶銷售(提供)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,需要按照《辦法》和《指引》要求執(zhí)行;向老客戶銷售(提供)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時,可繼續(xù)進行,不受影響。同時,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、自查、評估等工作,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。
四、《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》、《投資者基本信息表》(自然人、機構) 、《專業(yè)投資者申請書》、《專業(yè)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》、《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(yè)投資者申請書》、《專業(yè)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確認書》、《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說明及參考問題》(自然人、機構)、《普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告知書》、《普通投資者購買高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者服務風險警示書》、《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等級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書》等10個附件,是協會為方便期貨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而提供的參考模板,各期貨經營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。
五、協會將持續(xù)對期貨經營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,并對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持續(xù)關注。
以上,特此通知。